近日,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集资诈骗案件,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明、林某顺、汪某杰、李某琼、冯某龙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到3年不等刑罚。
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,被告人李某明等人伙同汪某杰作为公司管理层,以海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义,通过向中老年人发放传单、宣传册、免费发放小礼品等方式,以售卖蛋白粉、羊奶粉等营养保健品为诱饵,吸引中老年人加入该公司的会员,会员价格为每年789元,成为会员后可以每月免费领取一罐蛋白质粉等营养保健品。
李某明等人及公司业务员又在公司宣讲会、早茶会等场合对会员虚假宣传,谎称公司在云南、广西以及越南有农业和渔业产业项目,利润高、分红稳定,吸引会员升级成为VIP会员,参与投资项目并分红。公司吹嘘,VIP会员每投资1万元,每月分红250元,投资越多每月返利越多,投资一年到期后可以返还本金。
该公司以组织大客户免费境内、境外旅游并免费赠送礼品等方式,诱骗客户多投资。同时,李某明等人按照发展会员的人数和吸引投资金额,规定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不同等级,刺激业务员多发展会员,多吸引投资。
经查,该公司并无实际投资项目,除了客户投资款之外没有合法收入来源,从成立至2017年6月资金链断裂,一直通过“借新还旧”的方式偿还会员本息。被告人李某明等人以该公司名义共骗取188名集资参与人1810.7万元,案发前后仅返还116.9284万元,实际骗取1681.7716万元,数额巨大。
根据被告人李某明、林某顺、汪某杰、李某琼、冯某龙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,判处被告人李某明、林某顺、汪某杰、李某琼、冯某龙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到3年不等的刑罚,并处人民币31万元到1.1万元不等的罚金,并判令5名被告人共同承担对集资参与人的退赔责任;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,依法按比例退赔给集资参与人,退赔后剩余部分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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